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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环境的 南浔法院 2021-11-11



水源、食物、空气、居住空间……我们每个人都深受自然的馈赠,然而因受过度开采、砍伐、狩猎等人类活动的影响,全球有100万个物种遭受着灭绝的威胁,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。

如果

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

持续恶化

那么

人类文明

也终将不复存在




保护生态环境,刻不容缓。2020年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,南浔法院开展系列活动,以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,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。

今日上午,南浔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。


基本案情




 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期间,被告人林某某在未获得相关环保处置资质的情况下,分别从湖州多家公司处获得的污泥,倾倒于南浔双林镇唐某某(另案处理)经营的观赏鱼养殖基地内,共计倾倒污泥1900吨,造成公司财产损失91.2万元。南浔环保局于2016年3月24日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决定。

 2017年,被告人林某某、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获得相关环保处置资质的情况下,冒用某水泥公司名义,分别与多家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协议。至同年10月案发,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倾倒、运送污泥4600吨,造成公司财产损失161万元;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倾倒污泥4400吨,造成公司财产损失154万元。




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

 被告人林某某、李某某、王某某结伙非法倾倒含有毒物质的污泥,后果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。被告人林某某、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被告人王某某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,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;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;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 同时,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李某某、王某某下达社会服务令,要求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所在村、社区内的垃圾分类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社会服务活动,并告知被告人未按令进行社会服务的,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,撤销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

 此外,为进一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,恢复天然渔业资源,保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,日前南浔法院联合区农业农村局渔政站、水产站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,在石淙镇水域放养鱼苗180万余尾,以行动给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直观的生态环境保护课。


来源:南浔法院行政庭(环资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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